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石某某认为某建设中心的公路建设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后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被法院以建设中心仅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在此过程中不具有任何行政职能,未作出任何行政行为为由裁定驳回石某某起诉,石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某管理处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毕凤睿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案件结果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心得体会
本案中,建设中心仅为案涉项目的建设主体,建设中心的建设行为均取得了批准,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也不存在未按照审批文件建设情形,建设中心在一审中已提交了相关审批文件等证据材料对建设中心的建设行为合法性进行充分举证,建设中心的建设不存在石某某所述的违反审批文件的情形,故石某某认为建设中心的建设行为违反审批文件的理由并不成立。退一步讲,假设建设中心的建设行为存在违反审批文件的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设中心的建设行为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是建设中心如未按审批文件建设是否应受行政处罚的问题,因此一审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驳回石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
石某某起诉的诉讼请求明确具体,并非其所述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并且石某某在一审庭审过半时,主张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吉黑高速黑龙江省五常市八家子乡路段其行政行为”,属于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的规定,石某某的变更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