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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担保公司诉夏某、贾某、曹某追偿权纠纷案件

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某担保公司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谢嘉奕、李宏研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2020年11月4日,夏某向案外人邮储银行巴彦县支行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双方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额度存续期最长为24个月,借款期限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2020年9月29日,夏某委托某担保公司为其上述借款向邮储银行巴彦县支行提供担保并签署了《申请担保承诺书》,贾某作为夏某配偶亦在承诺书中签字并按捺手印,双方为此笔债务的共同债务人。2020年11月4日,某担保公司与邮储银行巴彦县支行签订《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其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债务本金及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的80%。2020年4月2日,某担保公司与曹某的顺鸿公司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顺鸿公司为某担保公司自2020年4月2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期间向其推荐,顺鸿公司自愿为推荐的担保人提供保证反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反担保。因夏某为顺鸿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推荐的借款人,故顺鸿公司应当某担保公司代偿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夏某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并未依约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某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进行代偿,代偿本息共计人民币42326.04元。某担保公司代偿后向夏某、贾某进行追偿,但夏某、贾某始终未履行向某担保公司还款的义务。某担保公司多次催促但被告拒绝还款。某担保公司作为原告,以夏某、贾某、曹某为被告,向巴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结果

本案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积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案件基本事实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资料。通过阅卷等方式进行法律分析,拟定诉讼方案,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三、心得体会

本案案由是追偿权纠纷案件本案代理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夏某与案外人某支行之间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案外人某支行已经完全按照借款合同履行提供贷款的义务。二、被告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相应合同义务,已经构成合同违约,应当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支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代理费的义务。三、某担保公司与曹某公司签订了《反担保保证合同》,被告夏某为该公司推荐的借款人,同时,夏某与其配偶贾某以出具《申请担保承诺书》的形式向某担保公司申请委托担保,二人为共同债务人,上述合同均真实、合法、有效。四、夏某借款期限届满后故并未依约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某担保公司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义务,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全部代偿款项以及取得代偿款项的利息。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某担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