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某担保公司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谢嘉奕、李宏研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2020年12月14日梁某向案外人邮储银行巴彦县支行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双方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额度存续期最长为24个月,借款期限自2021年1月4日起至2022年1月4日止,借款用途为购买农机具。2020年12月14日,某担保公司与邮储银行巴彦县支行签订《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为梁某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债务本金及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的80%。2020年4月2日,某担保公司与曹某的顺鸿公司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顺鸿公司为某担保公司自2020年4月2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期间向其推荐,顺鸿公司自愿为推荐的担保人提供保证反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反担保,梁某为顺鸿公司推荐的借款人,故顺鸿公司应当对某担保公司为梁某代偿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梁某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并未依约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某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进行代偿,代偿本息共计人民币104764.93元。某担保公司代偿后向梁某进行追偿,但梁某始终未履行向某担保公司还款的义务。某担保公司多次催促但梁某拒绝还款。某担保公司作为原告,以梁某、曹某为被告,向巴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结果
本案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积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案件基本事实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资料。通过阅卷等方式进行法律分析,拟定诉讼方案,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三、心得体会
本案案由是追偿权纠纷案件,本案代理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梁某与案外人某支行之间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案外人某支行已经完全按照借款合同履行提供贷款的义务。二、被告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相应合同义务,已经构成合同违约,应当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支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代理费的义务。三、某担保公司与曹某公司签订了《反担保保证合同》,被告梁某为该公司推荐的借款人,同时,被告梁某以出具《申请担保承诺书》的形式向某担保公司申请委托担保,上述合同均真实、合法、有效,某担保公司已经按照《反担保保证合同》及《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履行完毕保证义务。四、梁某借款期限届满后故并未依约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某担保公司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义务,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全部代偿款项以及取得代偿款项的利息。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某担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