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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某某追偿权纠纷案

一、 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被告向某银行贷款人民币50万元整,委托原告对该笔贷款提供保证责任,被告向原告提供反担保。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偿还全部贷款。原告代偿后,被告未还款。

原告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岳晓峰、辛烨、欧阳洪琳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本案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积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案件基本事实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资料,进行法律分析,拟定诉讼方案并出庭应诉。

二、案件结果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委托人的主张。

三、心得体会

合同当事人以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