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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诉刘某、孔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某银行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党东月、孙佳卉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某银行诉刘某、孔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案件,经香坊区人民法审理后,判决支持了某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结果为:支持。判决:一、刘某、孔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某银行借款本金1362900元,利息及罚息112124.73元;并按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11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刘某、孔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银行律师费8.2万元;三、如刘某、孔某未按本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可以与刘某协议以坐落于香坊区和平路某小区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9407元(某银行已预交),由刘某、孔某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某银行。

后刘某、孔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刘某、孔某承担不超过17814元的律师费,诉讼费用由某银行承担。

二、案件结果

本案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积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案件基本事实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资料。通过阅卷等方式进行法律分析,拟定诉讼方案,最终二审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心得体会

本案是较为典型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刘某、孔某是否应当本案一审的诉讼费82000元。针对该争议焦点,本所律师的代理思路为:一、某银行与刘某、孔某签订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刘某、孔某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当由其承担律师代理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律师代理费是某银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并不属于民法典第591条规定的扩大损失的范围,刘某、孔某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三、本案律师代理费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刘某、孔某主张律师代理费过高无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应诉观点,本案最终取得了胜诉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