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某为哈尔滨车务段平房火车站副站长,张某某为哈尔滨车务段平房火车站值班员。由于疫情原因,平南班组实行集中管理,2022年4月23日,李某某在工作中发现张某某在非做饭时间私自进入厨房做饭,李某某劝阻张某某做饭,双方发生争执,李某某阻拦张某某做饭时,张某某坐倒在地。2022年4月24日早上,张某某称尿失禁被120救护车送往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腰部损伤。2022年5月14日,张某某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5月5日住院,2022年5月14日出院,住院9天,主要诊断为颈椎病,其他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腰部损伤。张某某认为伤病是由李某某推倒所致,故起诉至平房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暂计6581.93元,后续费用另行追加。
二、判决结果
当事人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党东月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积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案件基本事实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资料。通过阅卷等方式进行法律分析,拟定诉讼方案。通过代理本案,平房区人民法院最终驳回张某某的起诉。
三、案件总结
本所律师根据案件实际客观情况,积极收集相关证据,针对本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李某某不存在违法行为,李某某仅仅是实施了阻止原告继续做菜的行为,所以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二、李某某阻止原告继续做菜的行为未造成原告遭受任何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且李某某的行为与原告所主张的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原告无权要求李某某针对原告的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等病情的治疗支出承担责任,无权要求李某某承担误工费等任何损失。三、李某某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李某某作为哈尔滨车务段平房火车站平南班组的负责人,阻止原告擅自做饭的行为,是合法正当的行为,如判决李某某承担责任,将严重侵害李某某的权益。四、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无法举证证明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应当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最终本案最终取得了胜诉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