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某有限公司在 2022 年中央储备大豆轮换收购过程中,分别于2022年10月18日、2022年12月5日、2022年12月9日、2022年12月15日、2022年12月26日、2023年1月12日、2023年2月24日发布《国产大豆收购公告》,公告显示某库将“粗蛋白质含量(干基 )”作为一项质量指标,根据粗蛋白质含量(干基 )的不同含量规定了国标三等及以上大豆收购的价格。某库以该指标作为收购标准完成了2022年度中央储备大豆轮换计划57274.057吨,收购大豆均为国标三等。贵单位认为对照国家质量标准(大豆GB1352-2009),确定大豆等级指标是“完整粒率”,而非“粗蛋白质含量 (干基)”。某库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大豆 GB1352-2009)的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此外,2021年12月 24日,储备局约谈了某公司主要负责同志,对“大豆收购以粗脂肪含量定等不以完整粒率定等,不执行国家质量标准”问题进行了强调。在此次约谈后,某库仍未进行整改。针对某库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大豆 GB1352-2009)的行为,贵单位拟对某库作出警告及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储备局委托本所律师进行行政处罚听证会预演并参与正式听证会。
二、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同时第六十四条规定:“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行政处罚法》虽然对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听证会举行过程中的程序没有具体的细化规定,因此,对于行政处罚听证会的具体程序,我们可以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等部门规章,确保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