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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某养护分公司财产赔偿一案

一、 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周某于2002年取得其妹妹周某某位于某村面积为3.4亩林地,同年开始造林,2009年2月5日某市政府颁发林权证,2014年11月下旬某养护分公司公路服务处搭接的高压线经过周某的林地并以周某种植的林地影响电力线路安全运行为由,将生长在高压线左右五米的31棵杨树砍伐,并告知高压线下方不能有生长过高的树木,直接导致周某承包的林地1735平方米无法种植,周某与某养护分公司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某养护分公司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周某自认在2014年11月中旬就发现林木被砍伐,此时周某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在与某养护分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应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而原告提起诉讼时在2022年2月10日,且未提交证据证实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该请求超过诉讼时效,因此抗辩理由成立,对于周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且本案中周某未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某养护分公司实施砍伐树木的行为以及侵害损失陈述,周某也未提交诉争林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征用林地手续,因此法院不支持周某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8.00元由周某承担。

三、心得体会

权利的行使应受时效的限制,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诉讼时效这一概念的提出,保护债务人因避免时日久远举证困难致遭受不利;尊重现存秩序,维护法律平和;简化法律关系,减轻法院负担,降低交易成本。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而本案中周忠成就是“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我方于庭审中提出对方超过诉讼时效这一有力抗辩,以及对方无法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所以法院采纳了我方意见,驳回了对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