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刘某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徐连阳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徐连阳律师在一审法院没有全部支持我方当事人经济赔偿请求的情况下,继续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经济赔偿方面的请求,保障了我方当事人的权利。
二、 案件结果
黑龙江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中的第一及第三项,撤销第二项;判决李某一、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案涉土地0.86顷返还我方当事人;判决李某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 日内赔偿刘某2021年承包费5360元,李某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刘某2021年承包费3400元。
三、 心得体会
已生效仲裁的法律效力要高于生效合同的法律效力,在对于土地承包经
营权属的证明力方面也依然。在对方当事人试图通过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众
多合同作为证据,从而把侵权问题模糊成确权问题时,我们应当坚定地以合
法合规且合乎当事人最大利益为出发点,把案由简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