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某公司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武浩、杨楠楠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某公司与某公司签订工程合同,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因被告某公司不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某公司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并主张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代理人仔细研究案情,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拟写起诉状并参加了一审庭审。
二、案件结果
一审调解结案,被告愿意支付委托人剩余工程款,并经法院确认,下达民事调解书。
三、心得体会
本案,原告与某公司虽然签订书面的服务合同,但原告已经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某公司未依约支付原告全部工程价款,应承担继续支付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某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且存在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存在混同情况,故追加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证据理由充分、合法。双方最终和解,法院也给予确认,使委托人的权益得到维护。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