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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赵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赵某近亲属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提供法律代理工作,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朴学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代理工作。

二、案件结果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对赵某不予批准逮捕,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心得体会

经律师会见,赵某在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未见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在客观方面,未见相关证据证实赵某明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所得仍实施帮助行为。从行为结果上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赵某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也没有违法犯罪所得,其实施行为的本身也没有造成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综上,赵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存款罪的犯罪构成,不应当构成犯罪。

通过以上思路向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律师意见书》后,取得对赵某不予批准逮捕,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