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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杨某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武浩、汪伟辉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杨某在某公司处办理了储值卡,因某公司不能继续提供服务,杨某要求与某公司解除服务关系并返还储值卡剩余金额和赠送金额及相应利息。代理人仔细研究案情,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拟写起诉状并参加了审庭审

二、案件结果

部分胜诉,支持原告部分请求。

三、心得体会

本案,原告与某公司虽然未签订书面的服务合同,但根据储值卡、支付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已经形成实际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原告已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某公司应提供高尔夫球场服务。某公司在储值卡未消费完毕前停止经营,系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故某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因这一信赖的基础和前提丧失,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其享有法定解除权,代理人经过查询法律规定及搜索相关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此某公司理应予以退还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的证据理由充分,且合法。最终法院维持委托方部分诉讼请求,使委托人的权益得到维护。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