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潘某与某银行签订《惠民贷产品服务协议》及《惠民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约定向银行借款12000元,依据合同约定,潘某到期未还款,出现严重违约,银行准备提起诉讼。
某银行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武立新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案件结果
判决潘某给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利息复利、罚息复利及律师费,全部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三、心得体会
本案为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属于银行的批量案件之一,虽然标的额不大,但是也需要注意相关细节及证据材料的梳理和全面准备。首先,双方之间签订的《惠民贷产品服务协议》及《惠民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银行已经完全按照借款合同履行提供贷款的义务。其次,潘某逾期归还贷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