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某公司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一审、二审后发回重审,某公司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代理本案重审一审阶段,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武浩、谢嘉奕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某公司诉张某要求偿还欠款,该公司不服原一审裁定,提出上诉,二审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代理人仔细研究案情,多次与当事人沟通,确认代理思路,整理案件证据,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并参加了重审庭审。
二、 案件结果
重审胜诉,判令张某偿还欠款
三、 心得体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在原告处任职期间从事非公务行为发生的公务借款应由原告按其内部财务制度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被告因个人借款与原告产生的纠纷系平等主体的借贷纠纷,应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告举示的相关证据能够证实,被告的报销款项在冲抵了公务借款后尚余部分款项,原告另将尚余款项冲抵了被告的个人借款,冲抵后被告剩余的欠款系被告的个人借款,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张某偿还欠款,使委托人的权益得到了维护。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