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原告A现居住的道里区安国街某房屋系被告B管理的公产住房。1993年原告父母因房屋拆迁取得了该公产房屋的承租权。1996年,原告A和妻子将户口迁至案涉房屋。2004年,因原告A父母年事已高,原告A为便于照顾父母就搬到案涉房屋与父母共同居住。2005、2014年原告A父母相继去世,之后原告A在案涉房屋居住至今。2017年原告A母亲的户籍被注销。原告A向被告B告知了该情况并多次要求被告B变更《公有住宅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被告B仅同意原告A以原承租人(原告A的母亲)的名义与其继续签订《公有住宅房屋租赁合同》,但不同意变更承租人为原告A。
原告A经咨询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聘请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朴学松、程鑫作为代理人,并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进行与原告A进行了充分沟通、并开展梳理案情、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向派出所调取原告A亲属相关户籍信息、积极推进案件进程等工作。
二、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B公有房产经营管理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道里区安国街案涉公产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原告A。
三、心得体会
根据《哈尔滨市公有住房延续性承租名义变更和承租证分户的规定》相关规定,原告A是案涉房屋唯一符合公有住房延续性承租名义变更条件的主体。被告B作为具有法定义务的案涉房屋管理部门,应将案涉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原告A。
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最大努力维护原告A的合法权益,勤勉、尽责、及时、规范的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及庭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