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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和某某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某某公司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岳晓峰、辛烨、谢嘉奕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诉请为:1、请求判令解除《加油站租赁合同》;2、请求判令某某公司返还租赁物,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加油站站房、加油站罩棚、储油罐、加油机、动力电、液位仪、潜油泵、配电箱(详见附件);3、请求判令某某公司返还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判令配合某某某公司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至某某某公司名下;4、诉讼费某某公司承担。

二、案件结果

    经审理本案胜诉,判决驳回某某某公司全部诉请。

三、心得体会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认为:“‘除委托合同等基于人身信赖关系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任意解除权外,其他类型的合同中,原则上不应允许当事人作出此类约定’,其理由在于若允许约定任意解除权,则‘既容易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也不符合当事人缔约的真实目的’”。此观点结合至本案,因租赁合同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双方的任意解除权,所以《加油站租赁合同》第十二条1款第2)并非是双方当事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的依据。本案中租赁期限为20年,现刚过五年,某某某公司即想解除合同,是明确的预期违约行为,某某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