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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支行诉哈尔滨某光电公司、哈尔滨某技术公司、某股份有限公司、左某某、褚某某、左某、魏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2018年7月25日借款人哈尔滨某光电公司与某银行支行签订《某借款合同》。为保证该笔贷款的履行,哈尔滨某技术公司以其名下房产及土地作为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登记;由某股份有限公司、左某某、褚某某、左某、魏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哈尔滨某光电公司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分别签订了《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某银行支行向哈尔滨某光电公司支付了贷款本金。2019年7月及2020年9月,各方就哈尔滨某光电公司尚欠某银行支行借款本金分别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延长了还款期限,调整利率,并追加哈尔滨某光电公司600台机器设备余值作为本案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分别在补充协议中签字盖章,承诺承担和继续承担抵押和保证责任。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哈尔滨某光电公司仅履行部分还款义务,抵押人、保证人亦未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接受某银行支行的委托后,代理律师积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案件基本事实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由于委托我所代理时,委托人已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部分证据,因此,接受委托后又重新整理并向法院提交证据,一审法院支持某银行支行大部分诉讼请求。

二、案件结果

1.哈尔滨某光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某银行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

2.哈尔滨某光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某银行支行律师代理费

3.某股份有限公司、左某某、褚某某、左某、魏某对上述第1、2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如哈尔滨某光电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对不能清偿部分,以哈尔滨某技术公司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受偿。

5.如哈尔滨某光电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对不能清偿部分,以哈尔滨某光电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受偿。

6.驳回某银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心得体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是因哈尔滨某光电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而产生的诉讼,因此其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外,本案的保证人亦应在《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哈尔滨某光电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可以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某银行支行享有相关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