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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紫X晟世工程项且管理有限公司律师函

一、 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2023年5月22日,绥化市安X水务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X公司”)来所咨询其与黑龙江X晟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X公司”)关于《黑龙江省诺敏河阁山水库工程造价咨询跟踪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拟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收到委托后,立即与X公司的工作人员交接相关材料,并于2023年5月29日向X公司对接人发送非诉讼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经过沟通,X公司2023年6月4日将合同返回律所,此后双方正式签订委托合同。2023年6月5日,律师在研讨X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后,准备了律师函初稿并发送至X公司处,进一步沟通确认相关事实。2023年6月12日,关于要求X公司限期履行合同义务的律师函定稿,并于同日邮寄。X公司接收律师函后,并无任何回应。经与X公司沟通,承办律师于2023年6月26日再次发送关于正式解除《黑龙江省诺敏河阁山水库工程造价咨询跟踪服务合同》的律师函。

二、 案件结果

2023年6月12日,承办律师发送关于要求紫X公司限期履行合同义务的律师函。在X公司无任何回应的情况下,承办律师于2023年6月26日再次发送关于正式解除《黑龙江省诺敏河阁山水库工程造价咨询跟踪服务合同》的律师函。

三、 心得体会

办理案件时,应当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当事人陈述的当事人认为的事实,应结合其提供的材料判断是否属于“法律事实”,避免出现事实不清的情况,影响案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