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某公司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武浩、曲鸥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某公司上诉撤销委托人作出的行政答复,原一审时,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上诉。代理人仔细研究案情,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拟写答辩状并参加了二审庭审。
二、案件结果
二审胜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心得体会
本案,上诉人持有的证件与其他公司持有证件相同,证件记载土地存在重合,即案涉土地同时存在两本有效的土地使用证件,属于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情形,代理人经过查询法律规定及搜索相关案例,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形,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不予办理登记,因此委托人答复不予办理转移登记证据理由充分,且合法。最终法院维持原判,并驳回了对方上诉请求,使委托人的权益得到维护。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