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杨宇鹤、徐连阳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杨宇鹤、徐连阳律师接待当事人并了解案件事实经过,详细阅读了采购合同中的条款,针对涉案车辆的生产厂家、型号及其他参数数据向当事人进行仔细确认与比对,向当事人尽可能全面地收集有关对方已将涉案车辆投入使用的证据,并在模糊当事人姓名后总结案情并在案例研讨会与列位同事讨论后,拟写答辩状并组织证据材料应诉。
二、案件结果
法院驳回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三、心得体会
关于交付标的货物检验是否合格的认定问题:在交付合同标的并经对方验收合格后,对方已经对已交付的货物标的进行使用,无论通过其验收的行为或其使用的行为均可以证明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