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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黑龙江省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哈同分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二审)

一、案情简介

刘某某应分菜地坐落在哈同公路依兰收费站南侧建筑蔬菜暖棚2.68亩、4栋总面积1272平方米,与哈同依兰收费站是相邻关系,因雪、雨过大没建设排水沟导致刘某某暖棚于20214月份全部泡到。本案经过一审判决,原告石贵败诉,原告刘某某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哈同分公司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鄢冬梅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案件总结:

本案中,律师为黑龙江省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哈同分公司找到很多证据证明哈同分公司不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二百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的法律规定。即相邻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应是不动产权人,而本案被上诉人哈同分公司仅作为“哈同高速公路依兰收费站”附近相关的公路设备产权人的使用人,没有哈同高速公路及各收费站附属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故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