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本案原告谢某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吴昊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被告王某与第三人潘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委托第三人代为出卖其所有的一台黑色别克君越轿车(车架号:LSGGF53X0BH005730),车牌号为黑AE5V90。原告谢某通过快手直播平台得知案涉车辆出卖的消息后与第三人沟通购车事宜。2022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车辆交易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将案涉车辆出卖给原告,合同第6条约定购车款为39000元,同时被告在合同第9条备注案涉车辆无水淹、无火烧、无重大事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车款39000元(后因车辆存在补漆,经协商被告退还车款500元,实际购车款为38500元),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案涉车辆并于2022年4月11日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
2022年6月10日,原告对案涉车辆进行置换时被告知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后原告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车辆检测机构对案涉车辆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案涉车辆备胎槽存在切割、焊接,左、右后翼子板倒水槽及右后尾灯框架等均存在更换、焊接、钣金及喷漆修复,右前纵梁变形,水箱框架存在变形、钣金修复等16项问题,证明案涉车辆明显存在重大交通事故。原告据此多次与原告及第三人沟通退车事宜,但原告及第三人均予以拒绝,原告遂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及第三人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其行为导致原告对案涉车辆真实车况引起错误认知,并作出了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购车决定,原告及第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案涉《车辆交易合同书》依法应予撤销,被告应返还原告全部购车款并赔偿原告由此受到的损失。
二、案件结果
本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最终宾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黑0125民初1514号,潘某当庭给付原告谢某修车费、车辆检测费以及因该车是事故车辆被告给原告的补偿款,共计15000元。
三、心得体会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法院的判决结果固然重要,作为代理人同时也应注意法院作出的判决在执行过程中是否会存在障碍,本案被告王某经法院及我方多方寻找均未找到,如最终法院判决案涉买卖合同撤销,其导致的法律后果为我方向被告返还车辆,被告向我方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我方受到的损失。但被告王某目前处于失联状态,在案件执行中可能会出现案涉车辆无人接收的情况。在向委托人陈述上述风险后,最后委托人同意接受补偿款,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