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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热力有限公司诉雅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某热力有限公司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岳晓峰、武浩、杨宇鹤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岳晓峰、武浩、杨宇鹤律师接待当事人并了解案件事实经过,从签订的设备合同、技术协议及补充协议、电话录音和银行电子回单等方面向当事人收集并组织证据材料,详细研读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有利于我方当事人的违约条款,准确计算可以主张的违约金数据,并调取银行回单以证明我方已付款项及已履行的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向法院起诉及上诉。

二、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对方当事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我方当事人违约金28400元并开具7320000元货款的发票,判决我方当事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对方当事人工程款756000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心得体会

关于交付产品合格证、容器说明书、质量证明书的请求,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设备在验收出厂前质量证明文件应齐全,在供方货物运输至需方合同规定的需方项目现场后三天内共同进行开箱检验。如果需方发现货物存在与本合同规定不符的地方,应先对不符的地方进行记录,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如未能提供证明其在检验后发现产品未提供产品合格证、容器说明书、质量证明书的证据材料,可能要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