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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某银行哈尔滨分行与张某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向原告借款66万元用于购买房产,借款期限25年,自2016531日起至2041531日止,具体以贷款借据借款凭证)记载的日期为准。原、被告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同时,约定张某以位于xxxxxx号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层x号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

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哈尔滨分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张某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现严重逾期并违反《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

某银行哈尔滨分行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王恺琪律师、郭宏博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审理结果

本案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积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案件基本事实情况,并整理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资料,起草起诉状并完成诉讼立案等法律程序。经过本所律师的代理,被告还清逾期费用,法院判决支付律师代理费

三、案件总结

本案为典型的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一种,通常情况下,银行提供的证据等材料完全可以取得案件的胜诉,但基于委托人的利益考虑,将逾期贷款还为正常状态更加有利于银行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因此本案在通过诉讼法律程序上,在被告还清逾期欠款的基础上,未要求全部到期,但支付了委托人的律师费,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