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侯某、罗某系大学同学,2010年8月2日在哈尔滨市平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有婚生子罗XX于 2014 年出生和婚生女罗X于 2017 年出生。罗某因工作原因经常驻哈尔滨市外,2个月回来一次,双方沟通较少,罗某回哈后经常与朋友喝酒到半夜才回家,缺乏对侯某的关心及关爱。且婚后罗某的性格及思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生活中,表现对侯某的不耐烦及厌恶,而且偏激、辱骂、猜忌对侯某的人身攻击,罗某要不不回家,回家后也经常因为各种琐事对侯某各种挑剔,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侯某将罗某诉至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在起诉前已经分居,分居期间感情无任何好转。
侯某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路勤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1、 侯某与罗某离婚;2、婚生子罗XX和婚生女罗X由侯某抚养,被告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 20日前给付婚生子罗XX和婚生女罗X抚养费 5000 元至罗XX和罗X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被告罗某可每周探视婚生子女一次,原告侯某予以协助;3、原告侯某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 XX号X单元X层X号的房产归原告侯某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原告侯某负责偿还。原告侯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罗某房屋折价款 528155.65元;4、原告侯某名下的车牌号为黑 AS76R8 的迈腾车辆归原告侯某所有,原告侯某名下车牌号为黑 AU525B的大众高尔夫轿车归被告罗某所有,原告侯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罗某两台车辆的差价款2万元,并配合被告罗某办理车辆更名过户手续;5、原告侯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被告罗某为案外人偿还的房屋贷款金额人民币 65568.81 元;6、被告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侯某住房公积金 23499.31元;7、原告侯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罗某住房公积金 46.5元;8、夫妻共同债务 413075 元,由原告侯某和被告罗某各承担206537.5元;9、驳回原告侯某、被告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总结:
本案中,关于争取抚养权方面,因罗XX已经年满8周岁,其明确表示要求随原告侯某共同生活,罗X尚不满6周岁,法院考虑到两个孩子共同成长,相互陪伴更有利于婚生子女健康成长,故两个孩子均由原告侯某抚养更为适宜。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方面,法院在第一次开完庭后组织了调解,侯某与罗某均同意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