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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李某、黑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某银行哈尔滨分行与张某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向某银行哈尔滨分行借款95万元用于购买房产,借款期限21年,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36年12月23日止,具体以贷款借据(借款凭证)记载日期为准。张某的配偶李某在共同还款声明上签字,声明:我愿意共同归还贷款,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10月16日,某银行哈尔滨分行与黑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按揭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书约定:黑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自《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张某取得房产证书,办妥抵押登记并将有关抵押登记文件交某银行哈尔滨分行收执之日止,对借款人张某所欠某银行哈尔滨分行全部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张某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时,由黑龙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代为偿还。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哈尔滨分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张某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现严重逾期并违反《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

某银行哈尔滨分行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欧阳洪琳律师、郭宏博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审理结果

本案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积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案件基本事实情况,并整理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资料,起草起诉状并完成诉讼立案等法律程序。经过本所律师的代理,协助委托人与被告达成和解方式,张某按照委托人的和解条件支付了逾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等,故委托人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三、案件总结

本案为典型的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一种,主要为一手房按揭贷款,其中除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外,还有房地产开发商与银行签订的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就借款人向银行申请的贷款及因贷款产生的利息、逾期产生的罚息及因银行采取诉讼等方式向借款人追索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通常情况下,银行提供的证据等材料完全可以取得案件的胜诉,但基于委托人的利益考虑,将逾期贷款还为正常状态更加有利于银行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因此本案在通过诉讼法律程序上,积极采取与借款人达成庭外和解的方式解决更加有利于维护委托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