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韩某系韩某某的父亲,韩某某(男)与陈某(女)于2017年9月9日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韩某某与陈某以购买房屋、装修及还贷款等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向韩某共计借款55万元,韩某急需用钱时,二人却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韩某与二人无法协商,故将其二人诉至法院。
韩某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一审阶段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路勤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件总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韩某某向韩某借款的50万元,其中40万元转入了陈某的账户,余下的10万元借款用于偿还房屋贷款,结合《房屋买卖协议》买受人处韩某某、陈某均予以签字。故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韩某主张诉请中的额外5万元借款,结合借款发生时间及韩某某支付购房款定金的时间,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认定为韩某某的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