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出租车驾驶员认为与某出租汽车公司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而非承包合同关系,案件经历了劳动仲裁和一审阶段,均认定出租车驾驶员与某出租汽车公司之间系承包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出租车驾驶员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上诉至市中院。
某出租汽车公司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毕凤睿律师、路勤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出租车驾驶员的上诉请求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总结:
本案中,出租车驾驶员系承包合同的一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也不接受某出租汽车公司的任何管理、支配,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最大特色。从属性包括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的从属性。“人格从属性”主要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了用人单位。“经济从属性”表现在劳动者通过劳动换取生活资料,体现出劳动力与劳动报酬的交换关系。“组织从属性”是指劳动关系建立之后解除之前,劳动者始终作为用人单位组织中的一员而存在,受用工单位的指挥与控制。结合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认定出租车驾驶员与某出租汽车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