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苗某与秦某原系好友,后双方商议合伙成立房屋中介公司,苗某出资租赁办公房屋,秦某出资装修,后苗某得知秦某对之前的合作存在欺骗行为,因此要求退伙并返还出资,秦某拒绝退还出资,因此苗某将其诉至法院。
苗某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武浩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本案部分胜诉。苗某与秦某双方系合伙关系,且双方合伙协议已经解除,依法应当对合伙出资进行清算。基于公平原则,苗某与秦某应当对出资进行平分,故支持苗某部分诉讼请求。
三、办案总结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合伙关系何时解除以及双方对房屋租金是否进行了清算,对此,代理律师有针对性的准备、梳理相关证据,发表答辩意见,主要观点如下:
首先双方系不定期合伙关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伙人有权随时提出退伙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通知。其次双方并未对房屋租金进行清算且被告未按约履行出资义务。
但因本案委托人缺少书面证据,多数为口头约定,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及本案具体情况,部分采纳了我方观点。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