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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文诉某银行执行异议纠纷案

一、 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2013年7月29日,A公司与某银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自然人李某双提供担保。因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给付某银行为其垫付款的义务,某银行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取得了A公司给付某银行垫付款、利息以及李某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生效判决。2020年6月16日,某银行申请执行立案,执行法院查封了担保人李某双位于名下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东棵街住房一套。李某文对上述房产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后被驳回。2020年11月3日,案外人李某文向市中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某银行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武立新、安鑫鑫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李某文诉讼请求。

三、 心得体会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李某文提出的案涉房产停止执行异议能否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应同时满足该规定涉及的四个条件。因李某文举示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购买的案涉房产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