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某油品分公司与某管理服务站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以1150万元价格购买一处加油站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全部资产。某油品分公司先后共支付了1045万元。某管理服务站以无法办理土地性质变更,要求解除与某油品分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并要求某油品分公司支付租金130万元/年,因某油品分公司已经支付了1045万元,故要求某油品分公司向其支付截止2022年7月31日的租金,暂计4,608,333.31元,并支付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
某油品分公司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岳晓峰律师、欧阳洪琳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某管理服务站的诉讼请求。
三、 心得体会
该合同纠纷案件中,争议焦点主要为:1、案涉合同是否应予解除;2、台屯农机服务站的租金主张是否有依据。本案《资产转让合同》的签订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签订合同时所期待的经济利益为加油站的资产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现因土地权属性质的履行瑕疵并不当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某油品分公司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加油站资产转让价款的合同给付义务,某管理服务站已完成了加油站的主要资产交付,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追求的履行利益已经实现,合同目的并未落空。且某管理服务站作为未能成功交付《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某油品分公司作为守约方,并无过错,亦不应承担解除合同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