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3日,某局对某公司作出《城市道路占用费收取决定书》,2021年10月20日,某局对某公司发出《催告通知书》,列明如某公司不履行相关义务,则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某公司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不服,提起诉讼。
某公司,诉求为:请求依法撤销《城市道路占用费收取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认为某局作出的决定系行政强制执行,非行政征收行为,依法应当进行催告,某局未履行催告义务即下达决定,系程序违法。
某局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武浩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某公司依法应当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某公司逾期未缴纳的,某局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某局所做《城市道路占用费收取决定书》于法有据且已经实施了催告行为,因此判决驳回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即某局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胜诉。
三、办案总结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某局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对此,代理律师有针对性的准备、梳理相关证据,发表答辩意见,主要观点如下:
首先,根据《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除非经营性的公益设施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费外,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城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对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挖道修复费的,限期补缴,逾期未补缴的,按日加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拒不交纳的,城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及《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之规定,被答辩人作为行政征收相对人,答辩人有权向其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其次,答辩人作出的《城市道路占用费收取决定书》系行政征收决定,不属于行政强制,无需履行催告义务。最后,答辩人作出《城市道路占用费收取决定书》后,依法向被答辩人进行了催告并告知了其救济途径,因此答辩人作出行政行为法律依据充足,程序合法合规。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及本案具体情况,最终完全采纳了我方观点。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