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哈尔滨市某智能卡公司与某银行哈尔滨分行签订《某合作协议》,约定“甲、乙、丙三份如在具体合作当中出现任何纠纷,均应本着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的原则,尽量化解矛盾。但因一方的过错,导致无过错方收到损失,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则过错方应在法律监督下赔偿无过错方的损失。如涉及仲裁,甲、乙、丙三份一致约定由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进行进行裁定。”某银行哈尔滨分行认为该仲裁条款无效,于是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哈尔滨市某智能卡公司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曲鸥律师和孙红晶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本案接受哈尔滨市某智能卡公司的委托后,代理律师积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案件基本事实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代理律师认为《某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涉及无效事宜,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应依法驳回某银行哈尔滨分行的申请。
二、案件结果
驳回某银行哈尔滨分行申请。
三、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本案,《某合作协议》中约定“甲、乙、丙三份如在具体合作当中出现任何纠纷,均应本着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的原则,尽量化解矛盾。但因一方的过错,导致无过错方收到损失,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则过错方应在法律监督下赔偿无过错方的损失。如涉及仲裁,甲、乙、丙三份一致约定由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进行进行裁定。”,该条款为纠纷处理的约定,即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应视为各方选择了具体解决纠纷的方式即由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该条款明确具体,系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