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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诉李某某、贾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 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2017年12月,某银行与李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某向银行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76万,借款期限为79个月,自2017年12月4日起至2024年7月4日止。同日,银行与李某某、贾某签订《担保合同》约定贾某对李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某某以位于新阳路与建议街交汇处房产作抵押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明。2017年12月13日,银行向《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发放了借款。现因李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严重违约。

某银行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武立新、安鑫鑫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支持银行关于本金、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诉讼请求。

三、 心得体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借款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如一方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的,另一方可依照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