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李某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新华街新华小区XX栋XX单元XX层XX号房屋一直由果某(李某的儿媳妇)无理占用,现在李某要出售此房屋,李某多次与果某协商要求其搬离案涉房屋。但果某均未理会亦未搬出,故李某诉至法院。
李某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路勤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总结:
本案中,李某提供了房屋所有权证、照片两张(证明果某仅持有案涉房屋的钥匙,但并未在案涉房屋内居住,供水公司出具的抄表通知书可以证实)、视频录像一份(证明果某在李某的房屋里堆放物品)。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及第四百六十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之规定,李某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某的诉论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