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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诉某出租汽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出租车驾驶员认为与某出租汽车公司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而非承包合同关系,案件最先经历了劳动仲裁阶段,香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出租车驾驶员与某出租汽车公司之间系承包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出租车驾驶员不服香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某出租汽车公司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毕凤睿律师、路勤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出租车驾驶员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件总结: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车辆经营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费为按日交纳,承包方式为承租人自负盈亏。被告不向原告支付工资性劳动报酬,原告不受被告的日常考勤管理,原告的工作时间、地点由其自行决定,这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工作时间、场所一般由用人单位决定或受其控制不符。虽然原告主张受到被告监督,但这仅为被告基于出租车行业作为服务行业对出租车驾驶员进行的一定程度履约监督,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的依据、基础并不相同。故原告与被告龙旅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之规定,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