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 武浩 陈云飞
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原告某水泥公司以合同纠纷提起诉。某水泥公司认为某公司拒付水泥款,于是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某公司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武浩律师、陈云飞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代理人仔细研究案情,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发现被告曾为其他企业向原告进行过垫付行为,而垫付款原告一直未予返还。后律师对证据进行整理、拟写答辩状、代理意见等法律文书并参加庭审。
二、案件结果
一审胜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三、心得体会
本案中通过代理人仔细分析案件,认为原被告双方互负债务、种类相同且均已到期,符合相互抵销的构成要件,原告反而应向被告偿还欠付的垫付款。法院完全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并以此作出判决。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