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6月30日,原告A经销处与被告B公司签订《地产材料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碎石19000m³,合同履行期内,原告共向被告提供价值3,056,048.00元货物,并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开具与货物价值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215万元货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货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原告A经销处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岳晓峰、吴昊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办理结果
本案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B公司给付原告A经销处货款 906048 元,分别于 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300000元;于2023年1月21日前给付300000元;于2023年3月30日前给付306048元;
二、被告B公司于 2023 年 3月 30 日前给付原告A经销处违约金35000元;
三、如被告B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项约定履行,则被告B公司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增加支付原告A经销处尚欠货款自 2021 年1月10日至欠款付清时止的违约金 (35000 元从该违约金中扣除 );
案件受理费 13789元减半收取 6895 元、公告费 260元,由被告B公司负担 (此款A经销处已预交,B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前一并给付)。
(三)案件总结
本案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欠付货款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