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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诉郭某、刁某某、白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 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2019年10月,某银行与郭某、刁某某、白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郭某、刁某某、白某某向某银行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60万,借款期限为120个月,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2029年10月18日止。同日,某银行与郭某、刁某某签订《担保合同》,约定郭某、刁某某以位于道里区丽江路房产作抵押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明。2019年11月5日,某银行向《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发放了借款。现因郭某、刁某某、白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严重违约。

某银行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武立新、安鑫鑫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支持银行关于本金、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诉讼请求。

三、 心得体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借款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如一方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的,另一方可依照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