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某农业公司与某有限公司签订《还款责任书》,某农业公司陆续出借给农有限公司共计877,241,555.40元本金。但某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故某农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有限公司履行还款责任。
某油品分公司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岳晓峰律师、欧阳洪琳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某管理服务站的诉讼请求。
三、 心得体会
该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的借款关系成立有效,某农业公司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某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约定偿还借款。虽然部分款项出借人未约定还款时限,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某有限公司已经使用借款2年时间,某农业公司作为出借人可以要求其返还该部分金额借款。由于在借款过程中,某农业公司豁免了某有限公司利息,故本次诉讼中未对利息异议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