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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与A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一)案情简介

2021年08月28日10 时许,原告谭某因车辆损坏在被告A公司处进行维修维修过程中原告不慎掉入修车沟内,原告受伤后得知该修车沟为防止人员坠落,修车沟平时全部有遮挡物进行挡,但是事发不久,该修车沟遮挡物被其他车辆压坏一部分,因未能及时修补而漏出部分空隙。原告认为地面上的修车沟维护不善,是造成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此次意外造成原告椎体压缩骨折,在哈尔滨市第五医院住院治疗 13 天,期间支付大量医疗费用。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85238.6元 

本案被告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岳晓峰吴昊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1.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谭某赔偿款101369.4元(185 547.58元×60%-9959.1元);

2.驳回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 002元,由谭某负担801元(已预交),A公司负担1201元,与上述赔偿款同时给付谭某。

(三)案件总结

本案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对其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事发现场查看并调取现场监控录像,被告在事发的修车沟槽上已覆盖铁质篦子进行拦挡,但在本案事发前由于部分篦子被其他车辆损坏,故被告在篦子维修好之前在篦子损坏处安放带有反光装置的锥形障碍物用于警示。此外,在原告受伤后,被告工作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陪同原告前往哈尔滨市第五医院进行救治并为其垫付医疗费。被告的行为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因疏忽大意未尽到注意义务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由此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最终判决A公司承担6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