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2020年7月14日董某在自动取款机上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显示,其为某合作社名下贷款的保证人,还款责任为余额880万元,董某认为某银行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银行删除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不良信用记录,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要求某银行赔偿利息损失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后经鉴定,案涉贷款的《保证合同》上“董某”签名、捺印非本人签名、捺印。
某银行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武立新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某银行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为董某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删除不良信用记录,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某银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董某补偿金2000元。
三、 心得体会
本案件并不复杂,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保证合同》上董某的签字、捺印是否为本人所为,某银行的行为是否侵害了董某的名誉权。在办理本案件过程中,某银行关心的是案件的结果会给银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希望通过委托律师代理本案件降低影响,最终案件结果也得到了某银行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