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某公司在租赁一加油站资产过程中曾与该加油站商谈收购事宜,但并未达成一致,过程中该加油站将资产转让至其新成立的公司名下。该加油站股东孙某某和张某某起诉某公司,要求某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某公司胜诉,张某某和孙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某公司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武浩律师和谢嘉奕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 案件结果
本案经审理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 心得体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需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具体到本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之规定,缔约过失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且当事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存在缔约过失的行为,才会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