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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诉褚某某、张某某、某商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 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2016年11月,某银行与褚某某、张某某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褚某某、张某某向某银行申请授信。同日,某银行与某商贸公司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某商贸公司对褚某某、张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褚某某、张某某使用其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化街房产进行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8年11月19日,褚某某、张某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支用申请书》,约定某银行发放55万元贷款,贷款期限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2018年11月20日,某银行按照《借款支用申请书》的约定向发放了贷款。现借款期限已经到期,因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严重违约。

某银行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武立新、安鑫鑫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支持银行关于本金、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诉讼请求。

三、 心得体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借款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如一方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的,另一方可依照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