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罪犯李某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原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社区矫正期限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23年1月7日止。2022年11月4日,因李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实名购买火车票55次、飞机票26次,多次外出且未在矫正机构外出记录里体现,哈尔滨市某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书面建议某法院撤销对罪犯李某某的缓刑。
李某某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提供法律代理工作,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岳晓峰律师、朴学松律师作为其辩护人。
二、案件结果
裁定对罪犯李某某不予撤销缓刑。
三、心得体会
李某某虽多次购买车票并外出且未在矫正机构外出记录里体现,但并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亦未达到严重妨害矫正管理工作的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根据该条款规定,认定罪犯李某某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法定依据应该是《社区矫正人员考核表》,考核表内容显示,对李某某的考核结果均为良好,在日常打卡及教育活动中均无不良记录,仅有一次因外出未请假被训诫。罪犯李某某在客观上存在外出未请假的行为,违反了监管规定。但其出行的目的是工作和生活需要,且都是短期外出,在外出期间也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其情节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通过以上思路取得不予撤销缓刑的裁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