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常某某、王某某诉某公司、某某公司和某某某公司,要求三被告给付售房款本金和利息,以及给付垫付的税金和税款利息,同时三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某公司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岳晓峰、党东月、谢嘉奕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案件结果
本案经审理后裁定驳回原告常某某、王某某起诉。
三、心得体会
常某某、王某某提交的《起诉状》称“某公司、某某公司和某某某公司明知XX套房产的售房款应当偿还原告的借款,也明知该借款存在借款利息,仍然将售房款占用或抵偿自己的债务,构成侵权。.......某某公司应当将原告垫付的税款返还给原告,而没支付。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依据上述内容可确认,原告认可其受让的案涉债权为侵权之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法律准许转让的是合同之债,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侵权之债转让并无法律依据。同时常某某、王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进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签署了债权转让合同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