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2018年7月20日,某商贸公司为向某公司采购沥青,双方签订了《沥青销售合同》,某公司向某商贸公司提供沥青,某商贸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本案接受某公司的委托后,代理律师积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案件基本事实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一审法院支持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某商贸公司向某公司支付沥青款、违约金、律师费。
二、案件结果
支持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三、心得体会
本案虽然由于某商贸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最终支持了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但本案如果某商贸公司参加庭审,则本案的争议焦点可能是: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的情况下,律师费能否被认定为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律师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是因某商贸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而产生的诉讼,因此其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功能是一方面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另一方面对违约方进行一定的惩罚,律师费本质上属于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范畴。某公司一审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并已产生律师费,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此虽未约定,但综合考虑本案某公司产生的实际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该律师费应由某商贸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