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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支行诉哈尔滨某旅游度假公司、程某、孙某、魏某、黑龙江省某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某有限公司、李某、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哈尔滨某旅游度假公司因某项目工程建设资金需要,与某银行支行签订《某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为保证该笔贷款的履行,哈尔滨某旅游度假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某国有土地及房屋在建工程作为抵押,以项目一切收入的收费权及一般账户作为质押;由程某、孙某、魏某、黑龙江省某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某有限公司、李某、刘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哈尔滨某旅游度假公司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分别签订了《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及《保证合同》,并已办理了抵押、质押登记。上述合同签订后,某银行支行向哈尔滨某旅游度假公司支付了贷款本金。

贷款发放后由于哈尔滨某旅游度假公司资金紧张,某银行支行与哈尔滨某旅游度假公司就还款期内的每期还款本金及利息的数额分四次进行了调整,并签订了四份《某补充协议》。其后,哈尔滨某旅游度假公司未按期归还借款利息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某银行支行有权宣布借款全部到期,并向哈尔滨某旅游度假公司主张归还全部借款本息,程某、孙某、魏某、黑龙江省某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某有限公司、李某、刘某应对哈尔滨某旅游度假公司所欠本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本案接受某银行支行的委托后,代理律师积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案件基本事实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一审法院支持某银行支行大部分诉讼请求。

二、案件结果

1.哈尔滨某旅游度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某银行支行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

2.哈尔滨某旅游度假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某银行支行律师费及垫付的保险费。

3.如哈尔滨某旅游度假公司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支行可以哈尔滨某旅游度假公司位于哈尔滨市某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程某、孙某、魏某、黑龙江省某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某有限公司、李某、刘某对上述第1、2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某银行支行对哈尔滨某旅游度假公司在某银行支行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在哈尔滨某旅游度假公司欠付某银行支行欠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某银行支行对哈尔滨某旅游度假公司享有的项目的一切收费权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本案欠款本息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7.驳回某银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心得体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是因哈尔滨某旅游度假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而产生的诉讼,因此其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外,本案的保证人亦应在《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哈尔滨某旅游度假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可以按照《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约定,某银行支行享有相关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