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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某某诉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原告某某,以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某某认为徐某是为了建设某公司基础设施等工程,而与其签订买卖合同,现徐某欠款不还,应有某公司承担该笔货款,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承担履行合同价款义务。那某起诉某公司某公司一审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岳晓峰律师、武浩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代理人仔细研究案情,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拟写答辩状并参加了审庭审。

二、案件结果

审胜诉,法院驳回那某起诉

三、心得体会

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要求某公司承担承担徐某所欠货款。本案中通过代理人仔细分析案件,徐某为某公司施工方,并不是某公司员工,且那某并不是案涉合同相对方,相对方为商店,那某仅是该商店经理,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且该笔款项已过诉讼时效期限,那某无权请求某公司偿还该笔货款法院经过阅读代理人提供的代理词及相关证据,驳回了那某的诉讼请求。我方胜诉。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