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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许某离婚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朱某与许某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依法取得三处房产,其中两处房产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陶瓷小区XX单元,一处房产位于哈尔滨香坊区乐园街乐安小区XXXX单元,因朱某有外遇,时常家暴许某并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以达到侵吞房产的目的。

许某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路勤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由许某取得两套房产,还酌定由朱某给付许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三、案件总结:

本案中,许某提供了照片、视频、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证据。律师申请法院调取了朱某的银行卡信息,发现朱某有理财并对夫妻财产进行了转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庭审中朱某自认与他人“同吃同住、住一张床”一年之久。法院将三套房产中的两套判给了许某,还酌定由朱某给付许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